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 2 條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
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研習課程。
三、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四、其他相關措施。
前項各款業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
、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