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 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關(構)、學校、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