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本基金年度投資 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依勞工退休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至第七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