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2
二、本要點所稱退訓賠償逾期催繳,指學員受訓期間自請辦理退訓或因違
    反職業訓練契約書,致中途退訓,而無免賠事由應負責賠償訓練費用
    ,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