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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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
    助:
(一)促進國民就業。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管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