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 助: (一)促進國民就業。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