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協辦單位 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