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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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協辦單位
    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