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
,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
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