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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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機關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徵詢當
    事人調解之申請方式,並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條規定說明相關事項後,始得轉介調解案件予委託之民間團體。
    前項案件應檢附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及明確請求標的或金額之申請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