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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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機構依法執行停工,其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應述明其名稱、數量、位置等,必要時以圖說或
    照片註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