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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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單一級各分項申請檢定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具有職業(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
      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應年滿十六歲。
(二)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
      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
      明或結業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