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年度補助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特色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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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指本會依政府採購
      法,委託全國北、中、南、東區辦理職業傷病防治服務之醫療機構
      。
(二)區域特性:指下列各行政區域之產業特性及該產業常見之職業病。
      1.北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連
        江縣等地區。
      2.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地區。
      3.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
        門縣等地區。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