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
空站等單位。
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
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