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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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務管理機構:指本部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辦理第三點所定受
      理測驗試場認可申請等試務管理事項之非營利法人。
(二)測驗試場:指經本部認可,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之單位。
(三)訓練單位: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
      規定,辦理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之單位。
(四)應試者:指依訓練規則規定,經本部公告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管理職類結訓,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