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
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