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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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二)協調、督導本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
      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執行業務。
(三)整體計畫之審查、核定、執行管控、績效評估、考核及成效檢討等
      事宜。
(四)預算編列及管理事宜。
(五)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