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審查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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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指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工會團體現任幹
      部、會員、會務人員;服務於大陸地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保
      障協會成員、領有證照之勞動法令專業工作人士。
(二)勞動專業活動:指有關工會專業技藝、會務示範、觀摩、參加會議
      、演講、參觀或訪問等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