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關(構)推薦或自我推薦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資格培訓之人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依第四點至第 八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