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計畫之 國內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 工會。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