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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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為適用本作業規定之非自願離職者:
(一)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二)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三)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