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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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失業者訓練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公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
    標精神),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失業者職業
    訓練需求及轄區訓練供給能量後,擇定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作為公
    告採購之標的。
    分署除每年依前項規定辦理各訓練職類組合規格外,另得視服務轄區
    內產業聚落發展現況及需求,規劃委託辦理特定產業(職群)專業人
    才發展之專案計畫(含需求蒐集分析、課程規劃執行、訓後成效評估
    、成果擴散及政策回饋等)。
    分署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採產訓合作方式辦理職前訓
    練,開訓前即由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職缺工作內容需與訓練職類
    相關,並承諾僱用結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
    練與招募計畫,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結合二家(含)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
      位,並簽訂合作契約書後辦理;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用人單位
      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二)各產訓合作專班所結合之承諾僱用職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
      之七十以上,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因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訓
      練單位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以補足職缺數。
(三)訓練計畫及招募計畫由訓練單位及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並由訓
      練單位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四)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二百至九百個
      小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八十至三百個小時為原則;相關訓練規劃
      應經分署核定後,始可辦理。
(五)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
      過八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並得
      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實務訓
      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含)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七)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
      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八)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合作用人單位得不予僱用。但合作用人單
      位仍應依合作契約書規定,履行承諾僱用之職缺數。
(九)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
      未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就業輔
      導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