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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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各工會訂定之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補助辦法,應符合下列原
    則:
(一)有關提升會員人力服務品質之教育訓練,應依「工會運用商港服務
      費福利專款辦理教育訓練事項」辦理。
(二)有關急難救助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救助
      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
(三)有關職業災害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職業
      災害慰問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慰問金給
      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四)有關退休補助等相關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表格,補助
      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有關會員福利等相關事項,福利金給付金額每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一萬元。
(六)行政事務費用,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分配款收入總額百分
      之十。
(七)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如有特殊情況,經本專款管理小組專案核定
      後得加倍發給。
(八)當年度如有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限於前項第二款至第
      四款規定範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