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退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清償款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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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退還清償款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貸款要點申辦貸款,且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依貸款契約清償之
      申貸者。
(二)依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清償貸
      款者。
    前項退還清償款補助對象已死亡者,以其死亡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順序且未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領人。
    前項配偶與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退還清償款補助後,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繼承人時,應由具領
    之繼承人負責分與之。
    有關繼承拋棄、繼承權喪失及退還清償款補助分配等事項,除本要點
    另有規定外,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