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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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實施前已依各相關規定進用,且獲續僱之各類人力,薪資整併
    為前點四類人員,其原則如下:
(一)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已高於其在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
      級對照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最高薪資者,以該職級職稱最高薪資
      支給,並補足其差額。
(二)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高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低於該職級職稱最高薪
      資者,以不低於現支薪資且最接近該職級職稱薪資進階標準支給。
(三)依其僱用資格條件,所支薪資低於各項計畫用人薪資適用等級對照
      表中所列相當職級職稱新進人員薪資標準者,以該職級職稱新進人
      員薪資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