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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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桃竹苗、中彰投
    、雲嘉南、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培訓單位為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委辦、補助或合作之承訓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