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目的 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就我國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 衛生情況,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 處理原則等事項,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本部授權之勞動檢 查機構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北、中、南區職業安 全衛生中心,依其內容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