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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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病情穩定,且未取得身心障礙
      證明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