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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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部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
    配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者人口數為基準訂定。本計畫
    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部分刪減時,本部得依實際通過
    金額調整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本部依政策需要辦理政策性補助,有關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得另訂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