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核對象,在中央為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
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