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暴露評估:指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之方法,評量或估算勞工暴露於
    化學品之健康危害情形。
二、分級管理:指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暴露評估結果評定風險等級,並分
    級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