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 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 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