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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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本署
      1.本原則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協調督導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執行本原則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二)協助單位:
      1.法務部矯正署
        協調督導所屬少年矯正機關與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執行。
      2.少年矯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1)原有自辦之職業訓練、就業促進課程或技能檢定事宜。
     (2)與本署合作事項需求之調查、提供與執行。
     (3)相關場地、材料、設備之提供。
     (4)負責少年矯正機關少年參與本原則相關課程、技能檢定、活動
          之人員管理與戒護安全工作。
     (5)接受本原則各項服務措施後之追蹤輔導與轉介等事項。
     (6)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三)承辦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及本署技能檢定中心
      1.依法務部少年矯正機關所提合作事項需求調查結果,進行研議合
        作事宜,視需求配合提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服務
        措施。
      2.執行成果績效之彙整、統計。
      3.本原則執行所需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