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下簡稱 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被保險人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標準之 人口。 四、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