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僱用職工在二百人以上,暨無一定雇主工人之 工會,有會員二百人以上者應分別附設職工福利社,或工人福利社,其不 足二百人者,得聯合設立之。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有分屬機構與總機構距離過遠者,為便利分屬機 關職工享受福利設施,得增設職工福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