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 (民國 72 年 01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23 日
第 2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僱用職工在二百人以上,暨無一定雇主工人之
工會,有會員二百人以上者應分別附設職工福利社,或工人福利社,其不
足二百人者,得聯合設立之。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有分屬機構與總機構距離過遠者,為便利分屬機
關職工享受福利設施,得增設職工福利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