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資爭議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方當事人 有二人以上,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 件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地方主管機關管轄。 前項受理在先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其受理情形,通知其他勞務提供地 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