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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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一)大型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經常僱用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且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超過新臺幣
        一億元之公(國)、民營事業或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獲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TOSHMS)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
        過仍於有效期間,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
        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簡稱本獎)之標竿獎。
(二)中小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三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並符合經濟部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本部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驗證、本部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仍於有效期間,且參選當年度
        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
        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本獎之標竿獎。
(三)勞動健康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參選當年度持續經營中
        之公(國)、民營事業或企業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
        G 大類至 S  大類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曾獲勞動部獎項(如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友善職場獎、工作與生活平衡獎等)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民
        間具公信力機構所頒發有助提升健康勞動力之獎項(如績優健康
        職場獎、幸福職場獎、企業社會責任獎、永續發展獎)或經跨國
        企業評比國內關聯企業具有證明者,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
        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且
        勞工年離職率在百分之十以內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三年內未曾獲本獎之標竿獎或特別獎。
(四)個人獎:
      1.卓越領導獎:領導非營利團體累計滿六年,對國內產業之安全衛
        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2.終身奉獻獎:致力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滿三十年,對國內產業之安
        全衛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3.未曾獲本獎之個人獎。
(五)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僅得參選單一獎項,重複投件者所送參選案均不
      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