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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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條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括進修推廣部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條件,得依所屬產業發展需要,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向本署申
    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