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2
二、型式驗證申請作業:
(一)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並檢附本
      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所定危險對策,報驗義務人應於
      設計、製造或輸入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據以提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