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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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以下
    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