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工作許可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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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以
    下簡稱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以下簡稱外國特高人才配偶
    ),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
    其依親居留期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