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汛期及颱風季節期間之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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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邊坡作業:
    颱風過後,山區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作業,若有土石滾落、
    崩塌之危害,施工安全應注意下列事項:
    1.施工前應使邊坡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
      設置擋土支撐等。
    2.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
      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避免
      勞工被撞擊之危害。
    3.挖土機及運土車作業時有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應規劃行駛路徑
      並以鋪設鋼板等方式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翻倒、翻落。
    4.從事土砂、岩石等之露天開挖,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
      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方可施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