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標疾病
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認定之需要,本指引列舉職業原因促發之
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如下:
(一)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
病變,主要病狀說明如表一。
(二)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
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主要病狀說明如表二。
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者,原則
上認定為職業疾病。但醫學上可判定其症狀明顯為其他疾病時,或發
病原因證實為非屬職業原因時,則不在此限。反之,勞動者罹患之腦
血管或心臟疾病非屬目標疾病,僅能認知其發病與負荷過重較無相關
性,但依解剖報告如能證實其與工作有關(腦血管與心臟疾病被客觀
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度
大於 50% )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此外,在上述目標疾病中,部分疾病(如急性心臟衰竭等)係為廣泛
概念的診斷名稱,於開立診斷證明時,應盡可能以臨床所見、解剖所
見、發病前後身體狀況等確認疾病名稱。
本指引的目標疾病或內容,會隨著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的調整及職
業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屆時均可依據修正後之指引進行職業原因
促發與否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