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成立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成 立日期之認定方式,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立日期為據 。 (二)協助或輔導前款工會成立之工會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之人 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人數達三十人以 上: (一)具有受僱勞工身分。 (二)未具有其他工會之會員身分。 (三)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企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