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勞動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
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
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
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