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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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使勞工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
    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呼吸防護措施,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
    以推動,並指派具有呼吸防護相關知能之專人負責執行。
    前項呼吸防護具不包含消防用途之呼吸防護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