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
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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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
    ,並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其依本規則規定應僱用或特約健康服務
    人員,且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至
    二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人數(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
    人以上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