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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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其設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財團法人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量會計事務性質、業務情形、將來發
    展與內部控制及管理需求,兼顧預算、會計及統計需要,先決定所需
    之財務報告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項目、簿籍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
    會計項目、簿籍及報表之明細資料,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