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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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暴露風險等級劃分
    職場中感染 COVID-19 之暴露風險高低與職業特性及作業型態密切相
    關,例如是否需要與確診或疑似感染個案近距離、重複或長期接觸,
    依工作場所或作業型態可大致分為以下四個暴露風險等級,雇主可參
    考運用並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一、特殊暴露風險等級
    執行疑似或確診 COVID-19 病人之插管、支氣管鏡檢查及侵入性採集
    檢體等可能產生飛沫或氣膠(aerosol) 的醫療處置之醫護人員及技
    術人員、處理疑似或確診個案檢體或相關實驗室之人員。
二、高度暴露風險等級
    為暴露或極可能暴露於 SARS-CoV-2 的工作,例如確診 COVID-19 個
    案或已有症狀的疑似感染個案之醫療照護人員,及進出該等工作場所
    之承攬商勞工或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載運確診或
    已有症狀的疑似感染個案車輛之司機與隨車人員。
三、中度暴露風險等級
    需要近距離頻繁接觸不特定對象之人員或可能感染 SARS-CoV-2 但尚
    無症狀的人員,包括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等人潮較
    密集之場所或從事食品外送、防疫旅館等第一線服務人員。
四、低度暴露風險等級
    指不需要與確診或疑似感染個案接觸,也不需要與一般大眾近距離頻
    繁接觸的工作,例如於一般室內工作場所或戶外地區之工作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