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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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
    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
      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
      1.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要
        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
        ),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
        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2.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
          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3.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關懷移工身體健康狀
        況,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
        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
        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4.預為準備隔離空間(含獨立衛浴):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
        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工(確診或快篩陽性者)由雇主安排就地
        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其密切接觸者,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
        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防疫措施;另雇主應提前準備足
        夠隔離人數之空間(含獨立衛浴),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
        屋。
      5.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單一工作場所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
        計畫,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
        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
        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以及研判
        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
        另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應負責事項,請依指揮中心最新公
        告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
        指引」辦理。
      6.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
     (1)協助填寫「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由防疫長或公司
          負責人協助確診移工至上開系統填報相關資料及密切接觸者,
          以利地方政府發放密切接觸者之快篩試劑;另就密切接觸者應
          造冊之健康情況,並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或相關防疫
          措施辦理。
     (2)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
          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
          、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安排確診個案隔離空間: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
          ,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者,則依
          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應採行措施。
     (4)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居家照護之確診移工,持
          續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移工出現警示
          症狀: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
          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體溫<38°C)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
          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
          量顯著減少,應協助就醫。立即聯繫地方政府設置之 24 小時
          緊急醫療專線、119 、衛生局(所)或撥打 1922 。
     (5)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醫療
          機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移工依規定進行快篩,並由雇主負
          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另經確診者於「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
          調系統」填報屬密切接觸者,其快篩試劑原則由地方政府發放
          ,若試劑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
          篩試劑。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分流分艙原則: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可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可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但如緊急避難
          ,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限。
      2.訂定相關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持續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
        包含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可依移工
          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可限制同時段用餐人數
          ,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
          ,可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3)雇主可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
          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3.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
        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4.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
        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
        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
      5.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
        議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快篩
        。等待相關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
        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
      6.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
          ,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
     (2)協助移工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接種疫苗,且不得
          違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7.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
        確診隔離或快篩陽性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如有通譯相關需求時
        ,可洽本部 1955 專線協助。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
      於家戶內,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
      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
      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引
      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