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