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措施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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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措施所稱申請人,指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
    失業(再)認定及失業給付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