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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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本部所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依轄區分,包含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
    分署。
二、訓練單位:本部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含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單位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經
    本部許可或登記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合稱為訓練單位。
三、工作人員:包含訓練單位訓練班級之專、兼任訓練師資及辦理職業訓
    練與參訓學員可能接觸之人員,合稱為工作人員。
四、參訓學員: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之學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